湖師學〔2020〕13 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規範工作程序,确保經濟困難學生受到有效資助,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材〔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門《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财科教〔2019〕19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對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體系包括助困類獎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綠色通道等。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二章 助困類獎學金
第四條 我校助困類獎學金包括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其他社會捐助的助困類獎學金。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以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門《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精神為依據,評選對象、資助金額、評審程序分别為:
(一)評選對象:上一學年榮獲學習優秀獎學金并在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學年内入庫的特困生和貧困生。當指标有富餘時,在入庫特困生和貧困生中按照校内獎學金評選時學習優秀總分從高到底排名确定受助者。
(二)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2.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3.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4.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5.在評選年度的前一學年以來,未受到行政、黨團處分、通報批評或學業性警告。
(三)資助金額:國家勵志獎學金每人每年5000元。
(四)評審程序:
1.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省教育廳有關通知精神将指标分解下達學院;
2.學院組織符合條件的學生申報,并按上一學年學習優秀總分從高到低的排名确定資助等級,經公示無異議後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3.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經公示無異議後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4.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據實将相關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5.财務處在資金到達學校賬戶後,按規定辦理資金發放手續,一次性發放給學生本人。
第六條 其他由社會捐助設立的全校範圍内助困類獎學金,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捐資單位(或個人)共同制定評定細則并實施。
第七條 每名學生在同一學年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三章 助學貸款
第八條 我校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這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縣(市、區)辦理的信用助學貸款。
第九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辦理以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國家開發銀行扶貧金融事業部區域開發局《關于印發<2020年國家開發銀行經辦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指引>的通知》(教助中心〔2020〕20号)和《關于做好2020年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0〕47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各試點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為依據。其貸款對象、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分别為:
(一)貸款對象: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三)辦理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學生在新學期開始前,向家庭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有的地區直接到相關金融機構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初審。金融機構負責最終審批并發放貸款。
(四)貸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補貼,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入) 共同負擔。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經辦機構提供書面證明,由經辦機構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财政全額貼息。借款學生畢業後,在還款期内繼續攻讀學位的,可申請繼續貼息,應及時向組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原縣級教育部門提供書面證明,經辦機構審核後,報經辦銀行确認,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财政部門繼續全額貼息。
(五)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學制加13年确定,最長不超過20年。學生在校及畢業後3 年期間為償還本金寬限期,償還本金寬限期結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四章 勤工助學
第十條 勤工助學的管理以教育部、财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文件精神為依據。勤工助學原則上優先安排特困生和貧困生。
第十一條 校内勤工助學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其崗位設置、招聘錄用、勞酬發放分别為:
(一)崗位設置:校内各單位結合實際需要,在新學期開學半個月内提出設崗申請,并填寫《永利集团3044am校内勤工助學崗位需求表》,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設立臨時崗位的,應提前一周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批。
(二)招聘錄用: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一般在每學期初公開發布用工信息;學院推薦特别困難、急需資助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學生參與應聘;應聘學生持本人學生證、學校統一印制的《永利集团3044am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申請審批表》前往面試;用工單位在招聘結束三天内,将錄用名單及《永利集团3044am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申請審批表》送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備案。
(三)勞酬發放:各用工單位根據審定的崗位勞酬标準和學生勞動考勤情況填寫《永利集团3044am勤工助學情況統計表》,經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後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學校财務相關規定據實核發勞酬。
第五章 困難補助
第十二條 我校學生的困難補助包括國家助學金、年終困難補助、臨時困難補助。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金的評定以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門《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财科教〔2019〕19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等文件精神為依據。資助額度為一等每人每學年4400元、二等每人每學年3300元、三等每人每學年2200元;資助對象為普通本專科在校生中的遵章守紀、勤奮學習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省教育廳的具體文件将指标分解至學院,财務處在資金到達學校賬戶後按規定辦理發放手續。
第十四條 年終困難補助。資助額度為100至500元;資助對象以大一特困生、貧困生為主,适當考慮其它年級特困生和貧困生。
第十五條 臨時困難補助。在校學生因本人重疾或家庭突發重大變故導緻短期内學習和生活難以為繼,可向學校申請臨時性經濟困難資助。臨時困難補助每生每學年資助額度不超過 3000 元。臨時困難補助标準為:500-3000元不等。
具體補助的條件和标準為: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因一般性突發事件造成個人短期内無法維持基本的學習和生活,給予500-1000元補助;
(二)本人生病醫療費用較高、家庭主要勞動力重病或者受到嚴重的自然災害(如地震、台風、海嘯、幹旱、洪澇等),家庭經濟出現危機,無法維持基本學習和生活,給予 1000—1500 元補助;
(三)本人患惡性重疾或者父母離世,造成家庭經濟出現特别困難,無法維持基本學習和生活,給予1500—2000元補助;
(四)其他極其特殊情況,經校領導審批,可給予2000-3000 元補助。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予補助:
(一)學生家中發生變故不足以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生活;
(二)單純為改善個人或家庭生活質量導緻的臨時性生活困難;
(三)同一學年内已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社會捐助及學校其他補助,資助總額超過4000元;
(四)學習不求上進,學習态度消極;
(五)申請學年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或處分尚未解除。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用于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年終困難補助主要用于學生購買寒衣和寒假回家車票;在确定助學金和年終困難補助正式名單之前,各學院和學生工作處要累計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時間,接受師生監督;學生工作處每年至少要公示一次學生獲得臨時困難補助情況。
第六章 綠色通道
第十七條 申請對象:經濟困難和特殊群體新生,包括已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學生、新疆内高班學生、退役士兵、退役複學新生及其他經濟困難無力在規定時間交清入學費用的新生。
第十八條 提交材料:已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學生需上傳包含六位數驗證碼的貸款回執的照片;退役士兵需上傳入伍通知書、退役證和自謀職業證;退役複學新生需上傳保留入學資格證、入伍通知書和退役證;新疆内高班學生隻需在描述中備注内高生;其他無力繳納學費學生描述經濟困難原因,無需提交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辦理程序:學生本人在網上迎新系統“綠色通道”模塊提交申請(注明緩交金額和交款計劃)及相關證明,經各學院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審核通過後,由校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辦理緩交學費和住宿費手續,先報到入學。
第二十條 通過綠色通道入學的學生,學費、住宿費緩交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學校成立以主要校領導為組長、分管校領導為副組長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紀委、宣傳部、學工部、财務處、各學院分管學生資助工作負責人組成,其職能是讨論和決定有關學生資助的重要事項和問題,制定校級學生資助方案,審批全校性學生資助名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學生資助的日常事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負責人任組長的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其成員由學工辦主任、團總支書記、輔導員、班主任組成,負責布置、督促、檢查本學院的學生資助工作,日常事務由各學院學工辦負責。各班的學生資助工作由班主任主持,以不少于班級總人數15%的學生代表組成評議小組,按要求進行民主評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學校不予資助:所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的;平時有高消費行為,抽煙、酗酒、鋪張消費、私自在外租房的;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受到相關違紀處分,處分未解除者;不勤奮學習,經常遲到、早退、曠課、夜不歸寝的。
第二十四條 學生個人對資助結果有異議,可在初評公示期内向本學院提出申訴,學院應在接到申訴後1個工作日内做出答複;如學生對本學院答複仍有異議,可在學校公示期内向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訴,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受申訴後3 個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見、綜合審查後做出處理意見,報分管校領導批準,通知學生本人及所在單位。此處理意見為最終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學生獎助經費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統籌、管理和使用,其經費來源包括: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不低于 5%的的經費;國家、省政府劃撥的專項經費;社會及個人捐贈的獎(助)學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學院内部設立的學生資助類目和資助方案應及時報送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申報内容包括資助名稱、經費來源、資助範圍、申請條件、等級、金額、評審辦法及時間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永利集团3044am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辦法(試行)》(湖師學〔2017〕18号)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