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門《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關于印發<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内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别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國家獎學金評審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實行等額評審,每學年評審一次。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條學生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條在符合基本條件的情況下,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在評選學年度,未受到學校學業性處理、紀律處分(含處分未解除)
(二)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級(含)以上學生方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三)在評選學年度,經綜合測評獲得學習優秀獎學金,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和學習成績排名均位于評選範圍内前10%(含10%),且沒有不及格科目;
(四)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測評成績排名沒有進入前10%,但均在前 30%(含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要按照“教财函〔2019〕105 号”文件的規定,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評審辦法
第七條學校根據湖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獎學金名額和評審學年各學院本科二至四年級的學生人數确定名額分配方案。
第八條評審原則:
(一)各學院要根據所下達的名額,實行等額評選,不得随意增減;
(二)各學院成立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學院國家獎學金的評審推薦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學院黨政負責人擔任主任,分管學生工作和教學工作的學院領導擔任副主任,成員包括學工辦主任、教學辦主任、輔導員、班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
(三)學院要本着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認真組織評選,嚴禁各種不正之風;
(四)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九條評審程序:
(一)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内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二)每學年學校發布評審通知後,各學院評審委員會應結合學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學院具體評審細則。評審細則要在全院範圍内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三)學院評審委員會在學生個人申請的基礎上,通過民主程序研究提出本學院國家獎學金初評結果,初評結果在學院公示三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将初評結果及相關材料報送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後,在全校公示五個工作日, 經校領導審批後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報教育部審批。
第四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獲國家獎學金學生名單經教育部批複、資金撥付到位後,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協同财務處将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獲獎證書。
第十一條各學院要結合本學院實際情況,切實加強管理, 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申請、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獎學金獲得者為本學院特别優秀學生。
第十二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上級主管單位和學校财務、審計等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原《湖北師範大學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湖師學〔2017〕16号)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學校授權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