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師學〔2020〕14 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确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材〔2018〕16 号)和湖北省教育廳等七部門聯合印發《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鄂教助〔2020〕1 号)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普通全日制在讀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與客觀公正相結合。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标準和尺度要統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标體系和智慧資助系統進行量化評價,也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确、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隐私相結合。既做到認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認定公正,也尊重和保護學生隐私,嚴禁讓學生當衆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四條學校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學院加強工作協同,建立聯動、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資源庫,确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系統下達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等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庫。
第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四級管理負責制。
(一)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學校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三)各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輔導員、班主任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四)各班級成立以班主任為組長,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評議小組成員名單經一定程序産生并在本班級内公示。評議小組成員中,普通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5。
第六條各學院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納入本學院年度工作計劃,整體安排,并随時關注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變動,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态信息庫。
第三章 認定對象
第七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為在籍在校學生,包括以下7類:
(一)經扶貧部門确認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二)經民政部門确認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員是低保對象)學生;
(三)經民政部門确認的特困供養學生;
(四)經民政部門确認的孤兒;
(五)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确認的烈士子女;
(六)經殘聯部門确認的殘疾學生;
(七)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扶貧部門監測的邊緣戶(邊緣易緻貧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疫情)造成重大損失、因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影響其子女入學就讀及其他需要資助的低收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章 認定标準
第八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産、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學校收費标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九條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别認定為“特别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3個等級。等級劃分标準為:
(一)特别困難學生。無經濟來源,家庭經濟特别困難,又無其它經濟資助,學生本人在校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學習開支;
(二)困難學生。家庭收入低或無固定經濟收入,學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學習、生活得不到經濟保障;
(三)一般困難學生。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及基本生活費用。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一)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受到相關違紀處分,處分未解除者;
(二)有經常吸煙或酗酒等不良習氣,屢教不改者;
(三)節假日經常自費外出旅遊者;
(四)無故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五)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健身房、美容院者;
(六)自購高檔電子産品、高檔衣物、化妝品者;
(七)有其他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者;
(八)由于家庭建房、購房、經商、投資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者。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态調整。學校制訂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院認定工作組和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嚴格按照認定工作程序,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五個環節。
(一)提前告知。學校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校每年秋季開學初啟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7 類學生中,對經信息比對确認的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校向學生逐一發放《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确認表》(簡稱《确認表》,見附件1), 并指導填寫。第七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生本人自願提出資助申請,填寫《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由學生本人對《申請表》中所填寫家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學院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采用大數據分析、電話訪談、信函索證、實地走訪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定比例抽查。
(三)學校認定。學校将在籍在校學生信息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信息進行比對,比對确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分發到相關學院。已報到新生在學籍未完成注冊前,組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家庭情況登記,先按照學生登記情況開展認定工作,學籍完成注冊後,将學生登記情況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信息進行比對複核确認。對經信息比對确認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必須全部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确認表》或《申請表》及《永利集团3044am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表》等有關因素開展民主評議。可采取信息比對、家訪、個别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多種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對照本細則确定的認定标準,初步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檔次,報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
2.各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将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檔次報學校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3.學校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準各學院學生名單及認定檔次。
(四)結果公示。班級評議小組、學院認定工作組和學校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将各自認定學生名單和檔次在适當範圍内,以适當方式公示,班級公示1個工作日,學院公示3個工作日,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及時撤銷公示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學生身份證号碼、家庭住址、電話号碼、出生日期等個人敏感信息進行公示。學校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彙總各學院認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學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複核和動态調整機制,各級認定機構在公示期間,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提出質疑。認定機構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對當前認定機構的答複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上一級認定機構提請複議。上級認定機構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五)建檔備案。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将認定結果,連同《确認表》或《申請表》等材料一并建檔,并按要求将認定結果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符合資助對象認定基本條件但自願放棄認定的學生,各學院要進一步講明資助政策,幫助消除心理問題,實際評估學生家庭經濟變化情況,積極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對堅持放棄的,要做好登記,由學生本人簽字确認後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取消認定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且屢教不改的;
(三)隐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承諾内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四)學生日常消費明顯高出本校學生整體水平,經常使用高檔奢侈品或者進行高消費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形的。
第六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五條學院應保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隐私和尊嚴,避免讓學生當衆訴苦、互相比困,應注重日常觀察、大數據分析、個别訪談等方式,深入了解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對于家庭經濟困難但其本人又不願意提出貧困認定申請的學生,要予以特别關注,通過個别動員等方式主動幫助其申請認定。
第十六條各學院要将學生資助與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結合,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建立誠信檔案,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院應及時做出調整,并報學校審核。
第十七條各學院每學年定期對被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并将複查結果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學院不定期地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個别訪談、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若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學校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學院應加強資助育人教育。加強勤儉節約、自立自強教育,鼓勵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等活動緩解家庭經濟困難;加強感恩誠信、自助助人教育,鼓勵學生用實際行動回饋社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0 年秋季學期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