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科教〔2019〕19号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确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J13号)等文件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實高等教育(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曆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曆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共同管理。财政部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财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組織各地審核上報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會同财政部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内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組織各地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标準
第五條 普通高校資助範圍及标準: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别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年獎勵5萬名,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資助面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總數的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資助面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預科)在校生總數的20%,平均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具體标準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範圍内自主确定,可以分為2-3檔。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别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獎勵4.5萬名。其中:碩士生3.5萬名,每生每年2萬元;博士生1萬名,每生每年3萬元。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财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标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财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确定,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後複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複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标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超出标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中央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标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标準的,按照标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于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資助範圍及标準:
(一)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曆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區域确定。免學費标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财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标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曆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區域确定。六盤山區等11個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藏區、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平均資助标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标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範圍内确定,可以分為2-3檔。
第八條 普通高中資助範圍及标準: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西藏、四省藏區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學生繼續執行現行政策。免學雜費标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财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雜費标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确定資助面時适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平均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标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範圍内确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等标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财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标準等因素,實行動态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條 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标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一條 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财政承擔。中央高校的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中央财政承擔。地方高校的學業獎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地方财政承擔。地方高校的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按照本專科生每生每年3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準,不區分生源地區,第一檔中央财政負擔80%,第二檔中央财政負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财政分别負擔50%、30%、10%。
上述第一檔包括内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甯夏、新疆12個省(區、市);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第三檔包括遼甯、山東、福建3個省;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 個省(市)和大連、青島、甯波、廈門、深圳 個計劃單列市;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 個直轄市。分檔情況下同。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國家助學貸款規模,權重為25%;獲貸情況,權重為25%;獎補資金使用情況,權重為15%;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情況,權重為35%。财政部會同教育部适時對相關因素和權重進行完善。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實施的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擔,省級财政統籌落實。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均由中央财政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測算标準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中央财政負擔80%;第二檔中央财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财政分别負擔50%、30%、10%。學生生源地為第一檔但在第二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财政負擔80%; 生源地為第一檔、第二檔但在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财政分别負擔80%、60%;對因免學費導緻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标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标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标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四條 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擔,省級财政統籌落實。其中:第一檔中央财政負擔80%;第二檔中央财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财政分别負擔50%、30%、10%。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财政補助标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對因免學雜費導緻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标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标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标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五條 财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省級财政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後,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并抄送财政部駐當地财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地方各級财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中央高校所需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下達。
第十六條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中央高校資金由中央财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資金由中央财政撥付各省級财政部門,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中央财政每年對各省份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各省份當年預算資金。
中央高校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中央财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給高校。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各級财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确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範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财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将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九條 各級财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标,對照績效目标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各級财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銜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财政部駐各地财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按照财政部要求,開展學生資助資金監管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内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别足額提取4%-6%、 3%-5%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二十二條 各地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進一步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在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二十四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五條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墾等所屬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現行體制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省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财政部關于印發〈國家助學貸款獎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識财教(2006)332号》、《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識财教(2007)92 号》、《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财教(2011)538号)、《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關于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施行國家資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同時廢止。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内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别優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條 中央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根據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别、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适當傾斜。
第五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财政部、教育部審批。
第六條 财政部、教育部将審定的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将國家獎學金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内進行不少于 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将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彙總後,于11月10日前統一報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當年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将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條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加強對國家獎學金的管理,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内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激勵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内,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公費師範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見附件1)。
第五條 中央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根據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别、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适當傾斜。
第六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财政部、教育部審批。
第七條 财政部、教育部将審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将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适當傾斜。
第十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在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1月15日前,中央高校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于11月30日前批複。
第十一條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地制定。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内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預科、高職、第二學士學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件2)。
在同一學年内,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公費師範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四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财政部、教育部審核。财政部、教育部将審定的國家助學金名額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
第五條 中央主管部門按程序将國家助學金名額下達相關高校。各省财政、教育部門根據财政部、教育部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以及高校數量、類别、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确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
第六條 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适當傾斜。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适當傾斜。
第九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系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
第十條 高校應按月将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一條 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二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地制定。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内的高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三條 财政部、教育部根據各高校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行情況,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财政部、教育部審批。
第四條 财政部、教育部将審定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高校要統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适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工作。
第八條 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之間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校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九條 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條 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一條 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确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高校全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學生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三條 中央高校将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将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至省級财政、教育部門。評審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評審依據、評審程序、名額分配及評審結果等情況的評審報告及獲獎研究生彙總表。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對所屬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彙總後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教育部。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将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加強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管理,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用于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中央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中央高校負責組織實施。中央高校應按規定統籌利用财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獎勵支持表現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
第四條 中央高校根據研究生收費标準、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獎勵标準和評定辦法(可分檔設定獎勵标準) ,抄送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标準不得超過同階段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标準的60%。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額分配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方向)傾斜。中央高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覆蓋面、等級和獎勵标準進行動态調整。
第五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五)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六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問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确定身份參與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七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八條 中央高校應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模和管理機構相适應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機制。
第九條 中央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條 中央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一條 基層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确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内進行不少于個5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高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 中央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将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教育部門要根據本細則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普通高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二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所屬高校符合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條件的在校學生人數,提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财政部、教育部審定。
第三條 财政部、教育部将審定的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下達各省财政、教育部門。各省财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将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下達至相關高校。
第四條 高校應按月将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
第五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确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六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内,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複學籍後再行發放。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高等學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員征集質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統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國家對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國家教育資助。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高等學校學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專科(含高職)、本科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
第三條 應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以下簡稱入伍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複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單招考入高等學校并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四條 下列高校學生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養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條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六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七條 入伍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曆教育一個學制期。對複學或入學後攻讀更高層次學曆的不在學費減免範圍之内。
入伍資助年限按照國家對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複學後接續完成規定的剩餘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後考入高校的新生,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
對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學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專科或本科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碩士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入伍資助,以高職階段學習時間計算。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八條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附件3,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兩份)并提交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複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高校相關部門對《申請表》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标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在《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将《申請表》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被批準入伍後,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四)學生将《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五)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後,對各項内容進行複核,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于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按照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并将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餘資金,彙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于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将代償資金一次性彙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九條 退役後自願回校複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後考入高校的入學新生,到高校報到後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報《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附件4)并提交退役證書複印件。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
第十條 入伍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餘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一條 應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屆畢業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代償資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條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應将本年度入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地方高校應将本年度入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因故意隐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高校應取消其受助資格。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後及時将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并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系,通報同級教育部門。
第十四條 被部隊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征兵辦收回。各縣級教育部門和各高校應在收回資金後,及時逐級彙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費。
第十五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緻殘、因病不适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部門确定。
第十六條 高校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對入伍資助學生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及時辦理補償代償和學費減免;各級兵役機關要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第一時間發放《入伍通知書》;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等工作。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中央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補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年限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内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甯夏、新疆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 本細則中所稱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産第一線。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 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别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條 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采取分年度補償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年補償代償完畢。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附件)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在與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注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高校應将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高校應将代償資金彙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細則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 月底前,将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并經審查後,最遲于當年12月底前将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十條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确的檔案,并将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并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态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于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于取消學費補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将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補償。
對于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将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并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将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于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将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征信平台相關數據庫。
第十二條 高校在收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的補償代償資金後,應于5個工作日内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或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對于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補償代償資金外,将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本細則制(修)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是指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曆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第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按程序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彙總。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内進行不少于 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技工院校電子注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确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确。
第四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對年檢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納入免學費補助範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省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确定。
第五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後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曆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态調整。
第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18)16号)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組織申請學生認真填寫,并加強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應将相關申請材料随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
第五條 學校一般在5個工作日内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接收相關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初審,按程序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彙總。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發放給受助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按月發放。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确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資助卡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通過現金發放。
第七條 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技工院校電子注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确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确。
第八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是指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
第二條 普通高中學校應當按規定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免學雜費,并将執行情況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第三條 普通高中學校應根據受助學生變動情況,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相關數據,确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确。
第四條 各地教育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的監管,納入免雜學費補助範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省級教育部門确定。
第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第六條 普通高中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後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态調整。
第四條 普通高中應當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18)16号)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組織申請學生認真填寫,加強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五條 學校于每學年開學後30日内受理學生申請,并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審核結果應在相關學校内進行不少于 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發放給受助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确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資助卡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通過現金發放。
第七條 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确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确。
第八條 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附件:
附件2: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docx
附件3:應征人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1.docx
附件4:應征人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2.docx
附件5: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