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教助〔2020〕1 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确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18〕16 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包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省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據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以相關部門核定的信息和學生家庭真實經濟狀況為基礎,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隐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各級财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資助資金的主要參考因素,作為學校落實國家資助以及實施校内資助的主要依據。國家資助政策對資助對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責任主體為學校。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扶貧辦、省殘聯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能負責學生資助政策的公開和宣傳組織工作,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各地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指導本行政區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協同為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
第七條 各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應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成員名單應在本校範圍内公示。
第八條 高校負責組織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一、健全認定工作機制
(一)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輔導員、班主任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四)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應合理配置,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評議小組成員名單在年級(專業或班級)範圍内公示。
二、制訂本校認定标準
各高校應依據國家和省有關學生資助政策,結合學生家庭經濟困難類别、學費标準和校園地消費水平、學生日常消費需求等情況制訂認定标準,劃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檔次,原則上劃分為2-3檔。
第三章 認定對象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門)學生,包括以下7類:
一、經扶貧部門确認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二、經民政部門确認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員是低保對象)學生;
三、經民政部門确認的特困供養學生;
四、經民政部門确認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五、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确認的烈士子女;
六、經殘聯部門确認的殘疾學生;
七、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扶貧部門監測的邊緣戶(邊緣易緻貧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疫情)造成重大損失、因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影響其子女入學就讀及其他需要資助的低收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章 認定辦法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年秋季學期進行一次,由學校組織學生填寫《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确認表》(簡稱《确認表》,見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通過信息比對确認。
一、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中職學校
在戶籍地學校就讀的學生認定,由縣(市、區)教育、人社部門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學生(含未取得學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證号信息提交給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相關部門同最新信息庫進行比對,将比對産生的學生名單蓋章确認反饋給教育、人社部門。9月30日前,教育、人社部門将确認的學生名單分發到相關學校。
湖北戶籍在省内跨縣異地就讀的學生和外省戶籍在鄂就讀的學生,由就讀學校通過“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及省下發相關信息進行比對确認,将确認結果報同級教育部門備案。技工院校湖北戶籍在省内跨縣異地就讀的學生和外省戶籍在鄂就讀的學生按原辦法确認。
二、高等學校
學校将在籍在校學生信息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信息進行比對,比對确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分發到相關院(系)。
已報到新生在學籍未完成注冊前,學校應組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家庭情況登記,先按照學生登記情況開展認定工作,學籍完成注冊後,将學生登記情況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信息進行比對複核确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第七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下同)自願提出認定申請,填寫《申請表》。
一、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中職教育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對《申請表》中所填寫家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學校通過信息對比、家訪、電話訪談等方式逐一核實其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認定。
二、高等學校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對《申請表》中所填寫家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學校要采用大數據分析、電話訪談、信函索證、實地走訪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定比例抽查。
各級各類學校在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學生的選擇,保護學生的自尊和隐私,嚴禁讓學生當衆訴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條 在學校每年秋季集中開展認定工作後,因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影響入學的學生,可及時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學校應及時啟動認定工作。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五個環節。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或确認
(一)對經信息比對确認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校向學生或監護人逐一發放《确認表》,并指導填寫。
(二)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資助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學校認定
(一)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
對已經相關部門信息比對确認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學校應認真審核學生申請材料,結合家訪、電話訪談等方式核實的情況,對學生資助申請進行綜合評審認定。
對政策規定需要分檔資助的,應根據學生家庭的困難情況,劃分認定等級。
(二)高等學校
對經信息比對确認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按照學校制訂的認定标準開展認定。
1.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收取學生填寫的《确認表》或《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組織開展民主評議,初步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檔次,報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
2.院(系)認定工作組負責審核所屬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及認定檔次,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核準。
3.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核準各院(系)學生名單及認定檔次。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适當範圍内、以适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結束即時撤回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複核和動态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學校彙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連同《确認表》或《申請表》等材料一并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或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符合資助對象認定基本條件但自願放棄認定的學生,學校要進一步講明資助政策,幫助消除心理問題,實際評估學生家庭經濟變化情況,積極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對堅持放棄的,要做好登記,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簽字确認後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除免學費、免費教科書項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取消認定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且屢教不改的;
三、學生或監護人隐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承諾内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四、學生日常消費明顯高出本校學生整體水平,經常使用高檔奢侈品或者進行高消費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各級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定期研究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中的問題,指導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十八條 構建信息共享機制。省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實施信息對接,每年定期組織開展信息比對,為地方和高校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核實認定工作提供支持。
各地以縣(市、區)為單位,推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共享平台建設,通過信息平台做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及時更新、動态調整。
第十九條 強化責任落實機制。各地建立市(州)、縣(市、區)、學校三級督導檢查機制,分級分部門建立主體責任清單。學校對班級認定情況進行審查,縣(市、區)對學校認定結果組織抽查,市(州)對縣(市、區)認定結果組織督導檢查,及時糾正認定中存在的偏差;對學生或監護人的承諾存在弄虛作假的,應取消認定資格,收回已資助資金,記入誠信檔案;對在資助對象認定工作中優親厚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據有關規定處理和追責。
第二十條 健全管理服務機制。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跨省跨地區就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各相關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規範學生資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權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學生資助信息。學校建立學生資助輿情應對機制,及時處置涉及學生資助的輿情。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各省屬高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修)定本地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培養單位招收的研究生,省屬高校按計劃招收的少數民族預科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扶貧辦、省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2020年秋季學期開始施行。省教育廳 省民政廳 省扶貧辦 省殘聯關于印發《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鄂教助〔2018〕2号),省教育廳 省财政廳 省民政廳 省扶貧辦 省殘聯關于印發《湖北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鄂教助〔2019〕1号)同時廢止。